一、处罚力度太小
车体广告制作电话负责人称,《广告法》规定,对虚假广告处以广告费5倍以下的罚款。但据《市场报》记者了解,如果广告费是1万元,那广告主早就把3万元的处罚金准备好了,播出广告得到的赢利又岂只是这4万元?因此很多违法广告虽然被执行多次处罚,仍没能遏止住其铺天盖地的广告宣传。
二、法律规定不明确
现行的《广告法》提出了广告必须真实、合法、清楚、明白的要求,但由于对真实性的界定不明确,也没有判定广告真实性的具体标准,所以执法人员凭自己的理解来执法,难以正确执法。另外,如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什么是虚假?《广告法》中没有明确的标准,“假”是很难以理解和定义的。这些规定的不明确就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规避法律提供了方便。
三、后期监管力度不够
保健食品监管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倾向。每一种保健食品上市前都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而且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在缺乏后期定期监管的情况下,利用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欺骗坑害消费者自然难以避免。
四、监管衔接存在障碍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对保健食品广告监管的职能分工以及协调合作作出了明确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旦发现违法广告即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及时查处,查处结果怎样,不得而知。如此一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监测就达不到预期效果。
五、媒体见利忘义
部分自律能力较差的传媒机构为了自身利益,往往是“饥不择食”,在刊播医疗广告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